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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及安装拆卸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21作者:来源:浏览次数:2568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⒋《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粤建安函[2008]273号)


(二)受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⒈备案单位属于在省、市工商部门注册、住所为广州市、经营范围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联的企业;

2.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

3.建筑起重机械目前在广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目前不在广州市的,应先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同意收案的函件);

4.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属于备案单位所有或受托管理。


(三)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广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

1

原件

该表可从广州城乡建设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2

备案单位营业执照;备案受托管理的建筑起重机械,还应提交委托管理协议、购置设备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1

委托管理协议提供原件,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3

产权证明材料(购置合同或购置发票或其他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收案时,由窗口在原件上盖印戳,注明建筑起重机械出厂编号

4

产品出厂合格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5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进口设备的,可提供进口 “商检”证明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代替)

1

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核对加盖生产厂红色印章的复印件),其他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许可证有效期应覆盖设备的出厂日期

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属于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提交。发证机构提示需剪角的,由窗口把剪出部分贴在复印件上。

7

最近一次安装的安全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尚未安装使用的新设备,在第一次申请使用登记时补交

8

反映建筑起重机械主要部位的4R规格彩照若干张(塔式起重机提供设备铭牌、塔尖平衡臂后拉杆部位、变幅机构吊钩部位、基础节4幅照片,属于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还提供爬升套架照片;施工升降机提供设备铭牌、首层登机门及防护栏部位、吊笼升离地面时吊笼及相应导轨架部位、吊笼传动板、最上一道附着至导轨架顶端部位5幅照片;门式起重机提供设备名牌、横梁上起重量标牌、正面全景、小车(电动葫芦)4幅照片。

1套

原件

尚未安装使用的新设备,可先提供设备铭牌照片,在第一次申请使用登记时,补交其他照片

9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和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

1

复印件

属于尚未安装使用新设备的,提供


注:应提交材料必须用(340mm×240mm)纵向开口的牛皮纸档案袋装,照片还需用信封装好置于档案袋内。


(四)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备案证(即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五)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不含备案单位对备案设备和技术档案整改时间


(六)办理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政务中心建设和交通局窗口(联系电话:39914086)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1、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和发证流程

注:

(1)起重设备必须办理使用登记牌后才能使用

(2)网上告知网址: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系统(http://113.108.219.46/cranesystem/)

(3)二类设备不须网上告知


2、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和发证流程




注:

(1)一类拆卸必须办理告知手续,设备履历手册凭拆卸回执和使用登记牌予以办理

(2)网上告知网址: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系统(http://113.108.219.46/cranesystem/)

(3)二类设备不须网上告知


3、南沙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资料目录


注:打*的为拆不需要提交资料


4、南沙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资料目录

注:打*的为拆不需要提交资料


5、南沙区物料提升机等二类设备安装、拆卸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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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发机械